北京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关键注意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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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关键注意事项,律晓宇,I59,IO37*7675
在北京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,需依法完成经营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合法开展业务。第二类医疗器械包括医用口罩、体温计、血压计、血糖仪、医用敷料、康复理疗设备等产品类别。与需申领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》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同,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制管理。北京作为全国医疗资源集中、监管要求严格的地区,对备案涉及的场地条件、人员资质、管理制度及信息系统等方面均有明确规范,近年来随着“放管服”改革不断深化,备案审核更加强调实质合规与全程可追溯。
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:
主体资质要求:申请主体须为企业法人,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”,注册地址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,且须为商业用途,无医疗器械相关重大违法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。
人员配置规范:企业应配备至少一名全职质量负责人,具备医学、药学、生物工程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,并有三年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验。需提供相应学历证明、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。企业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应接受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培训,并保留培训记录。
制度与系统建设:应建立覆盖采购、验收、储存、销售、售后服务及不良事件监测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,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,实现产品追溯功能,并制定产品召回及应急处置预案。
委托存储管理:如委托第三方进行仓储物流,受托方需持有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》,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,明确质量管理责任,确保受托方资质覆盖委托方经营范围。
关键注意事项包括:
经营场所应具备独立、专用的仓储区域,与办公区域明确分隔,符合医疗器械存储条件,不可使用商住两用或办公仓储混用场地。
质量负责人须为专职人员,相关资质真实有效,其专业能力对企业的持续合规具有重要影响。
质量管理制度应与企业实际运营相匹配,具备可操作性,现场核查时可能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查验。
备案后并非一劳永逸,企业需持续落实质量管理要求,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,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。
需要说明的是,本文内容仅涉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相关要求,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,需另行申请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》,其准入条件与管理要求与经营备案不同。
在北京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,需依法完成经营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合法开展业务。第二类医疗器械包括医用口罩、体温计、血压计、血糖仪、医用敷料、康复理疗设备等产品类别。与需申领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》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同,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制管理。北京作为全国医疗资源集中、监管要求严格的地区,对备案涉及的场地条件、人员资质、管理制度及信息系统等方面均有明确规范,近年来随着“放管服”改革不断深化,备案审核更加强调实质合规与全程可追溯。
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:
主体资质要求:申请主体须为企业法人,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”,注册地址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,且须为商业用途,无医疗器械相关重大违法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。
人员配置规范:企业应配备至少一名全职质量负责人,具备医学、药学、生物工程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,并有三年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验。需提供相应学历证明、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。企业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应接受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培训,并保留培训记录。
制度与系统建设:应建立覆盖采购、验收、储存、销售、售后服务及不良事件监测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,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,实现产品追溯功能,并制定产品召回及应急处置预案。
委托存储管理:如委托第三方进行仓储物流,受托方需持有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》,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,明确质量管理责任,确保受托方资质覆盖委托方经营范围。
关键注意事项包括:
经营场所应具备独立、专用的仓储区域,与办公区域明确分隔,符合医疗器械存储条件,不可使用商住两用或办公仓储混用场地。
质量负责人须为专职人员,相关资质真实有效,其专业能力对企业的持续合规具有重要影响。
质量管理制度应与企业实际运营相匹配,具备可操作性,现场核查时可能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查验。
备案后并非一劳永逸,企业需持续落实质量管理要求,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,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。
需要说明的是,本文内容仅涉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相关要求,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,需另行申请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》,其准入条件与管理要求与经营备案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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